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书编号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合同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和《二手车交易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进展交易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三、二手车交易除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外,还涉及到养路费、保险合同等的变更。四、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全面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充分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应全面理解和查验车辆的状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建议买方亲自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不便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有信誉和资质的经纪机构办理。六、本合同所称的车辆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
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购车发票等。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络:乙方〔买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和《二手车交易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二手车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根本情况1.车辆根本信息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身颜:;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表征里程:万公里;使用性质:□家庭用车□公务用车□营运用车□ 其他;2.车辆相关凭证登记证号:;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行驶证:□有〔证号〕□无年检证明:□有〔至年月〕□无购置税完税证明:□有〔证号〕□无养路费交付证明:□有〔至年月〕□无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有〔至年月〕□无交强险:□有〔至年月〕□无其他相关保险:□有〔险种;至年月〕□无附加费发票:
□有〔发票编号〕□无购车原始发票:□有〔发票编号〕□无质量保证:□有〔质保范围〕□无3.车辆配置燃料:;排量/缸径:;缸数:;发动机功率:;气囊:;驱动方式:;排放标准:;变速器形式:;ABS:□有□无其他重要参数: 4.车辆事故和修理情况〔1〕车辆事故情况:□曾发生□未发生〔2〕车辆损伤和修理情况: 5.车辆权属状况〔1〕车辆所有人姓名或名称:〔2〕车辆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情况:□已设定□未设定6.车辆其他:
第二条车辆价款、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车辆价款及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元〕。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2、支付时间、方式买方应于卖方交付车辆时当场向卖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支付车辆价款的%,余款应于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资料后日内支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由方承当。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方。第三条定金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支付车辆价款的%〔≤20%〕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辆价款。买方交付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不成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
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不成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四条车辆转移登记、车辆交付及风险负担 1、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向买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协助买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包括保险、养路费等移转手续〕。 2、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买方交付车辆及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列相关凭证。如是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车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应与第三方约定,该第三方应于交易车辆的车辆转移登记、转籍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日向买方交付相关凭证。3、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车辆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当;在车辆交付给买方之后,由买方承当。但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方应自违背约定之日起承当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所指风
险负担是指交易的二手车辆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哪一方负担。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自买方提车之时起,由买方承当。但是提车之前产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卖方承当。第五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2、卖方应当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
分权,同时卖方还应当保证其向买方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3、卖方应向买方充分披露车辆的质量状况,包括车辆事故情况、车辆损伤情况、车辆修理情况等。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应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效劳承诺,并提供售后效劳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买方同意的效劳工程。4、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必须对车辆进展检测和整备,使车辆可以到达平安使用要求。5、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假如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6、卖方的车辆如属退出营运的营运车辆,应将车辆上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示去除。7、买方应于车辆交付前就卖方披露的车辆状况进展查验、确认。第六条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在合同履行之前,买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买卖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买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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