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森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车辆所有权证书判决书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系父女关系,*****与*****系同学关系。2014年5月,*****购买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登记牌照:辽K×××××号,发动机号:047690D,车辆识别代号:LGBM4DE46ES001232。2016年5月27日,*****将该车过户至*****名下,牌照变为辽K×××××号。该车现在*****处。因*****拖欠*****借款未还,*****于2017年就借款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需偿还*****113,200.00元(含借款、利息等),但*****至今未还款完毕。在本案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案涉车辆行为,并将车辆登记回*****名下。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是,*****主张撤销车辆赠与,已超过了除斥期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辽10民终91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并非“登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将车辆
赠与*****后实际向*****交付了车辆,该赠与行为尚不具备生效的要件,所以*****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凭书主张对案涉车辆有所有权,并要求*****返还,但关于案涉车辆所有权一事,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民终915号生效判决已阐明:“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并非“登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将案涉车辆赠与*****后实际向*****交付了车辆,该赠与行为尚不具备生效的要件”。故此,可以认定*****对案涉车辆并无所有权,*****要求*****返还案涉车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书编号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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