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05.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正文
 
书编号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践行宽严相济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厅制定了《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传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公传发〔2020〕125号)同日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案件(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法定行政拘留期限幅度内,按照本指导意见设定的裁量标准决定行政拘留期限。
  三、本裁量标准划定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五日以下三个行政拘留裁量阶次。
  除有特别规定外,行为人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在本指导意见为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阶次基础上,按前款划定的三个阶次的低一级裁量阶次实施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处行政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本指导意见未设定具体裁量标准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以本指导意见设定的裁量标准为考量,依法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行政拘留期限幅度之下决定行政拘留期限或者不予行政拘留。
  五、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决定行政拘留期限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六、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审批表)中说明裁量标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七、本裁量标准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拘留案件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本裁量标准的,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履行严格审核、审批或者集体议案程序。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下发后查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九、本裁量标准规定的“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均包含本数。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一、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理解与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以七日为基准。
  二、伪造书、号牌、行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十二日为基准。伪造书、号牌、行驶证两种以上的,从重处罚。
  三、变造书、号牌、行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
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十二日为基准。变造书、号牌、行驶证两种以上的,从重处罚。
  四、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十二日为基准。
  五、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