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04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礼光宋新河刘佳
【审理法官】任礼光宋新河刘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
徐州汽车【被告】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7:08:43
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104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玲,该处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文博园10号楼宁睿网约车。
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宁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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