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徐政办发〔2018〕202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202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徐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实施意见)以及《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
公〔2018〕10号)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我市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为重点,保护公路和桥梁基础设施安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努力构建“体系强”、“功能强”、“服务强”、“科技强”的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呈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各县(市)、区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入口和主要节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或公安检查站100%覆盖;
  (三)全市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公安交警派驻联合执法,派驻率100%,在省际通道、重要路段节点逐步建设货车专用检测通道和交警电子抓拍系统;
  (四)公示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巡查或派驻率100%;
  (五)全面实施治超非现场执法,违法行为告知率100%,结案率90%以上;
  (六)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处罚信息100%实施抄告,抄告的本市籍违法超限超载信息100%依法实施“一超四罚”;
  (七)全面落实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
  (八)全市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平均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3%以内,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三、工作任务
徐州汽车
  (一)明确定点联合执法
  全市确立“8主12辅9补充”的站(点)布设模式,建立普通国省道治超全覆盖网络。
  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结合我市超限检测站运行实际,确定沛县超限检测站、睢宁县超限检测站、邳州市超限检测站、新沂市超限检测站、铜山区超限检测站、贾汪区超限检测站、徐州市超限检测站应急中心联合治超处理点、丰县超限检测站华山联合治超处理点,共计8个超限检测站全部实施公安交警派驻联合执法。其中,徐州市超限检测站应急中心联合治超处理点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9名在编民警实行24 小时联合执法,其他超限检测站由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安排在编民警进驻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每班均不少于2人。
  公安检查站联合执法。104国道市区东环卡口、沛县公安局253省道沿湖检查站、丰县公安局518国道赵庄检查站、丰县公安局254省道李寨检查站、睢宁县公安局104国道官山检查站、邳州市公安局310国道车辐山检查站、邳州市公安局250省道呦山检查站、邳州市公安局310国道港上检查站、铜山区公安局206国道四堡检查站、新沂市公安局北郊公安检查站,共计10个公安检查站全部实施治超工作24小时值守制,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治超卡口
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以安排治超执法人员进驻。
  收费站联合执法。新沂205国道收费站、邳州250省道收费站要全面落实公安和交通治超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收费站治超卡口功能。各地收费站负责落实交通治超执法人员,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落实公安治超执法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制,收费站、公安交警部门治超执法人员每班均不少于2人。
  主要节点联合执法。在9个主要节点路段设立检查点,具体为贾汪区252省道朱古桥交叉口、206国道大李庄交叉口;铜山区322省道与003省道交叉路口、310国道茅村交警中队;沛县253省道张庄交警中队(S253k44+800);邳州310国道与250省道交叉口、310国道与251省道交叉口;睢宁县252省道铜睢交界处、251省道与324省道交叉口,以上节点均实施公安和交通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实行24小时值守制,公安、交通治超执法人员每班均不少于2人。
  (二)加强流动联合执法
  针对超限超载车辆利用发达公路路网避检绕行现象,市区及各地要依法开展流动治超,建
立流动治超工作“行不定时、路不定点”工作机制。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点停车场或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
  各地治超办要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流动检测工作方案,实行流动检测计划管理。
  (三)规范治超执法管理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和记分。对于车货总重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确的超限超载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实际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处罚。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
  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路面查处和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
站,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执法全过程视音频记录。严禁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开展驻站联合执法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将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货物出厂称重询问笔录(包含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地点表述)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交公路管理机构扫描、拍照、复印留存。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省统一印制的称重和卸载单所载明的信息,结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完整采集、登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及货物卸驳载前、后进行拍照留存,并按照“一案一档”(附件2)的要求,对采集的上述信息进行存档。
  规范停车场、卸驳载场地管理。实行停车场属地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公路治超社会停车场监管力度,落实视频监控监督管理,完善停车场公示内容,加强收费和卸驳载监管。严禁擅自将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停放在未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场所。需要增加社会停车场作为卸驳载场地的,须向属地治超办申请,经属地治超办验收批准后方可启用。
  (四)强化货运源头联合执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布,对非法源头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要督促镇(街道)落实本辖区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责任,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巡查辖区内重点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公布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将公布情况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市治超办。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对货物装载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加快推进源头治超平台系统建设,逐步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