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8.09.21
施行日期
1998.09.21
文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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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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