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1998.09.21 |
施行日期 | 1998.09.21 |
文号 |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主题类别 |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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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汽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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