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举与孙忠领、徐州伟天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2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国渠史善军汪佩建 
【审理法官】秦国渠史善军汪佩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全举;孙忠领;徐州伟天运输队(普通合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李全举孙忠领徐州伟天运输队(普通合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全举孙忠领 
【当事人-公司】徐州伟天运输队(普通合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奔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奔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奔 
【代理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全举 
【被告】孙忠领;徐州伟天运输队(普通合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李全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全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全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李全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6:31:45 
李全举与孙忠领、徐州伟天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奔,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忠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系孙忠领同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伟天运输队(普通合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万庄村。
     负责人:张成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某某。
     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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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全举因与被上诉人孙忠领、徐州伟天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全举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全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全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李全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秦国渠
审判员  史善军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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