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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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卿,*,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侯文刚,*,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娟,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卿、侯文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飞、被告侯文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志卿偿还原告剩余租金380953.82元、逾期利息133685.49元(以各期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各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嗣后的逾期利息以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留购款100元;2.判令被告刘志卿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判令被告侯文刚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租赁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融公司)与刘志卿签订合同编号:MSFL-2017-11-2298-H-001-HX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刘志卿与民生金融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向民生金融融资融物,租赁物为NXG4251D5WC型号的徐工牵引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1385)和GTW940
1CCYE型号挂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W353)。合同签订后,民生金融公司履行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合同义务,但刘志卿未完全履行按约付款的义务,截至2021年7月31日,刘志卿已欠付租金、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如上述诉请,构成严重违约。侯文刚签署了《保证合同》,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刘志卿还根据民生金融公司授权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指令租赁物登记挂靠单位与民生金融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租赁物抵押给了民生金融公司。2021年7月8日,民生金融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民生金融公司将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被告,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刘志卿偿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款等,并要求侯文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志卿未作答辩。
侯文刚辩称,1.原告要求刘志卿支付剩余租赁费没有依据。原出租人在刘志卿因为双方矛盾未解决的情况下,逾期支付租赁费后,就对车辆采取了远程锁车的处置措施。这一措施相当于原出租人收回了刘志卿使用车辆的权利。刘志卿支付租赁费的目的是使用租赁车辆盈利。在刘志卿失去这一权利后,刘志卿就不应再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因此,在原出
租人远程锁车后,明显违反了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原告因此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刘志卿支付租赁费。刘志卿不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侯文刚自然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原出租人即使有损失,也是其不作为导致的,不应要求刘志卿承担。刘志卿逾期支付租赁费是有原因的,也曾多次与原出租人沟通,原出租人锁车后,刘志卿仍没有支付租金。但是原出租人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根据减损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3.侯文刚的担保期限已过,即使原告有损失要求刘志卿承担,但是刘志卿违约三年之久,原告及原出租人从未要求侯文刚承担过担保责任。侯文刚的担保早已过了期限。4.对于原告要求的损失,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7年11月15日,案外人民生金融公司(出租人)与被告刘志卿(承租人)签订编号为MSFL-2017-11-2298-H-001-HX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一),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
赁物清单》(附件三)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另约定: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收取转让价款的账户信息为本案原告账户;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向出租人支付日万分之五的罚息;承租人发生第十二条第3款所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则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留购租赁物;本合同及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1.《租赁物转让协议》(附件一);2.《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3.《租赁物清单》(附件三);4.《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二、民生金融公司(买受人、甲方)与被告刘志卿(出卖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约定乙方将其所有的案涉牵引车出售给甲方,作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收取转让价款的账户信息为本案原告账户。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租赁物清单》及《租金支付表》,其中载明租赁物为牵引车(型号规格NXG4251D5WC、G
TW9401CCYE;车架号×××1385、×××W353),车辆总价款518000元,首期租金51800元,租赁手续费2797.2元,风险金23310元,租赁本金466200元,留购价款100元。《租金支付表》载明:自2017年12月15日起,被告刘志卿按14652.07元/月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年利率为8.2%,支付方式为等额租金/后付。三、被告侯文刚作为保证人,民生金融公司作为出租人,刘志卿作为承租人,三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刘志卿同意为承租人依《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四、被告刘志卿(甲方、买方)向寿光市德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乙方、销售方)购买案涉型号牵引车一辆,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18000元,设备首付款51800元,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乙方。余款466200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付清。并同时签订了《标的物清单》(附件一)及《标的物接收确认单》(附件二)。德润公司向刘志卿出具了案涉车辆合格证两份、税收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份、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一份。五、被告刘志卿(乙方、购机人)将其购买的案涉牵引车与寿光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甲方、挂靠单位)签订《挂靠协议》,合同约定,出于业务需要,乙方自愿将案涉牵引车,以甲方的名称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车辆产权仍属
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六、寿光市腾宏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乙方)与作为抵押权人的民生金融公司(甲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方愿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车辆抵押给甲方作为担保。
2017年11月28日,民生金融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刘志卿指定的本案原告银行账户转款71309189元,该款项中包含刘志卿的融资额518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志卿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向民生金融公司共计支付10期的租金146520.7元,后未按期偿还,累计逾期约26期,剩余租金380983.82元至今未还。第11至第36期租金从2018年10月15日起每月15日支付。
2021年7月8日,民生金融公司(转让方)将案涉合同权利(合同编号:MSFL-2017-11-2298-H-001-HX)转让给本案原告(受让方),并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在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转让的权利包括:收取租金的权利、与客户解除合同收回设备的权利、向客户追偿违约责任及损失的权利等(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除外)。后民生金融公司通过邮政EMS分别向被告刘志卿、侯文刚邮寄了《权利转让通知书》,被告刘志卿、侯文刚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27日签收了快递。
因本案及另案纠纷,原告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2021年11月2日,该律所为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元的发票一张。
2021年9月11日,原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刘志卿、侯文刚,保险限额为517239.31元,保险费为1034.48元。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34.48元的保险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件一《租赁物转让协议》、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三《租赁物清单》、附件四《租金支付表》、《保证合同》、《销售合同》及[附件一《标的物清单》、附件二《标的物接收确认单》]、《挂靠协议》、《抵押合同》、涉案车辆合格证两份、税收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份、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及中国人民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民生租赁放款明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权利转让通知书》两份、EMS快递单两份及快递查询结果、《法律服务合同》、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徐州汽车
保险保函、保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德润公司租金代付说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