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鲁09民辖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晓东王华唐娜 
【审理法官】裴晓东王华唐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忠 
【当事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忠 
【当事人-个人】孙玉忠 
【当事人-公司】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磊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徐州汽车
【代理律师/律所】高磊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磊 
【代理律所】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孙玉忠 
【本院观点】孙玉忠主张,其自2019年5月25日在中北汽车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中北汽车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其向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无法送达、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为由,决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从而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质证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玉忠主张,其自2019年5月25日在中北汽车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中北汽车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其向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无法送达、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为由,决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从而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孙玉忠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山东力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门卫交接通知及员工离职审批、会签
表,以及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某案字[2020]108号决定书,综合分析以上证据材料,并结合原审法院的调查、审理和庭前会议质证笔录,可以认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宁阳县。因此,孙玉忠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2:48:0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北汽车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开发区腾飞路某某,在山东省宁阳县并无分支机构,也没有在宁阳县工业园经营的厂房。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不应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就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宁阳县,一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孙玉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民辖终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开发区腾飞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彬,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北汽车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开发区腾飞路某某,在山东省宁阳县并无分支机构,也没有在宁阳县工业园经营的厂房。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不应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就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宁阳县,一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玉忠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玉忠主张,其自2019年5月25日在中北汽车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中北汽车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其向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无法送达、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为由,决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从而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孙玉忠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山东力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门卫交接通知及员工离职审批、会签表,以及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某案字[2020]108号决定书,综合分析以上证据材料,并结合原审法院的调查、审理和庭前会议质证笔录,可以认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宁阳县。因此,孙玉忠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潇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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