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35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茂林邵静怡黄发全
【审理法官】叶茂林邵静怡黄发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章涛;陈建华;安徽三创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章涛陈建华安徽三创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章涛陈建华
【当事人-公司】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三创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傅明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傅明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军傅明华
【代理律所】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徐州汽车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章涛;陈建华;安徽三创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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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徐州中嘉公司上诉称
章涛受雇于陈建华,陈建华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公司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且章涛驾驶的车辆手续齐全,具备运输资质,故本院对徐州中嘉公司上诉要求陈建华、安徽三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徐州中嘉公司另主张的更换摊铺机产生的费用仅有书面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其公司存在该损失,一审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徐州中嘉公司还称其公司存在70万元租金损失,但所提交的租赁合同并非案涉摊铺机,且租金收益的前提对外出租,系不确定的收益,不属于法定损失赔偿范围。因此,一审未准许徐州中嘉公司的相关损失鉴定申请亦无不当。 综上,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4: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6日,安徽三创公司与徐州中嘉公司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委托徐州中嘉公司完成路面沥青砼工程,徐州中嘉公司后
安排福格勒1800-2型摊铺机进入安徽三创公司指定的颍上县六里台工地作业。2019年3月11日,安徽三创公司与陈建华签订《沥青混合料运输合同》,约定陈建华为安徽三创公司运输沥青混合料。陈建华后联系章涛运输沥青混合料。2019年3月22日17时许,章涛持A2型驾驶证驾驶皖K×××××号“富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颍上县南照镇六里村路段由西向东倒车,因倒车时观察不明,与停在路边宗世元驾驶的1800-2型摊铺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徐州中嘉公司将损坏的摊铺机运往徐州维修厂支付运输费2000元。2019年6月3日,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3412264201900013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涛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宗世元无责任。经一审法院委托,阜阳市金阳光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摊铺机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因车辆修理及配件费用远远超过车辆的实际现金价值,根据车辆全损推定标准,评估定损按照全损处理。2019年10月23日,该公司出具了金阳光鉴字(2019)第102301号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报告,评估损失为606575元。徐州中嘉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2万元。后因事故赔偿事宜,徐州中嘉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案涉福格勒1800-2型摊铺机系徐州中嘉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皖K×××××号“富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章涛,挂靠在刘庄煤矿运输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徐州中嘉公司作为案涉损坏摊铺机权利人,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关于争议的徐州中嘉公司合理损失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综合评议如下:车辆维修转运费2000元,车辆评估损失606575元,评估费2万元,合计628575元,符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替换设备费用128500元(67500元+61000元),停运损失70万元,事故发生前设备进场运输费7000元,缺乏依据,均不予支持。徐州中嘉公司损失应先由中国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50.2万元(交强险2000元+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足部分126575元(628575元-502000元)由章涛赔偿,刘庄煤矿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州中嘉公司另要求陈建华、安徽三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02000元;二、章涛、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6575元;三、驳回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76元,因增加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18274元,由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674元,章涛负担76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州中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国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其公司50.2万元,章涛赔偿其公司962075元,颍上刘庄煤矿运输公司、陈建华、安徽三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改判章涛、颍上刘庄煤矿运输公司、陈建华、安徽三创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18076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颍上刘庄煤矿运输公司、陈建华、安徽三创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章涛受雇于陈建华,陈建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建华与安徽三创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陈建华不具备运输资质,安徽三创公司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仅判决章涛、颍上刘庄煤矿运输公司赔偿其公司126575元错误。其总损失为1464075元,扣除中国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的50.2万元,剩余962075元应由章涛、颍上刘庄煤矿运输公司赔偿。该损失中的128500元更
换摊铺机产生的费用,有证明佐证,且已被安徽三创公司在应给付的施工费中扣除。该款应由章涛、颍上刘庄煤矿运输公司承担。更换设备产生的7000元系实际损失亦应赔偿。其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租金损失70万元,提供了相同型号的设备租赁合同,并申请一审法院进行鉴定,一审未予认定错误,未准许鉴定程序违法。 综上,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35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中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某某公交商贸大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725865452。
法定代表人:李银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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