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8
【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42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邹艳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国浩;张乐;单凤英;李杰;南京市建邺区铂旺顺货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当事人】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国浩张乐单凤英李杰南京市建邺区铂旺顺货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国浩张乐单凤英李杰
【当事人-公司】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铂旺顺货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杜宇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宇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宇
【代理律所】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张国浩;张乐;单凤英;李杰;南京市建邺区铂旺顺货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本院观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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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2:30:35
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国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汽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42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539号香榭丽都北区商业9某楼3层348室。
法定代表人:康志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凤英。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海,淮安市淮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杰。
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铂旺顺货运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三街秀水苑A1栋二单元104室。
经营者:陈琳。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畔园综合楼。
负责人:刘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钢,该支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浩、张乐、单凤英,原审李杰、南京市建邺区铂旺顺货运部(以下简称铂旺顺货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路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张国浩、张乐、单凤英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张国浩、张乐、单凤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仁米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且该情形符合统筹条款的免责条款,上诉人已就相关条款进行了释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国浩、张乐、单凤英辩称:1.驾驶员驾驶不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肇事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一审认定路顺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杰述称:案涉车辆是正常年检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铂旺顺货运述称:案涉车辆是正常年检,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人保公司述称:其已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原因系驾驶员疏于观察,路顺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告诉称 张国浩、张乐、单凤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审被告赔偿其三人因交
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6216元,并由李杰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4日8时53分左右,张仁米驾驶苏A×××××重型自卸货车沿扁洪线(3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2KM+300M处T型路口右转弯向西时,与沿扁洪线(328省道)由北向南的刘素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张嘉念)相撞,造成刘素云当场死亡,张嘉念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仁米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右转弯时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仁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素云、张嘉念均不负事故责任。
涉案机动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路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铂旺顺货运是苏A×××××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李杰是苏A×××××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张仁米系李杰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张仁米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李杰自愿承担本案相关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杰垫付43000元。事故发生时张仁米持有驾驶证、行
驶证,案涉车辆于2020年4月20日经金湖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合格,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
单凤英系死者刘素云(1967年2月7日生)母亲,张国浩系死者刘素云丈夫,张乐系死者刘素云儿子。
本起事故另一伤者张嘉念于2021年5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张嘉念12270.9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张嘉念3250元,现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余额为176750元。因本案事故,张仁米被一审法院(2021)苏0803民初134号判决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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