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违纪处罚条例
(拉力、越野类)
第一章运动汽车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比赛秩序,树立优良体育赛风,推动中国汽车运动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汽车比赛,以及所有参与上述赛事的赛员、车队人员、车队和赛事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的执行机构为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赛事纪律委员会。
第二章  处罚种类、范围和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扣除积分、禁赛、吊销执照六种。金额从100到50000元人民币不等,具体金额将视违纪的严重程度酌定。上述各项处罚的具体规定见本
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本条例中的处罚种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凡主动悔改,并有及时补救措施的可从轻处罚。凡屡次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从重处罚。
第五条  使用、携带、传播任何被国际奥委会禁止使用药物的,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凡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随车夹带或运进任何、走私物品或违禁宣传品的,在受到海关等有关部门处罚外,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车主、车队报名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处以最高50000元人民币和终身禁赛的处罚。
凡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未能按海关规定将临时入境车辆及器材全部复运出境的,在受到海关有关部门处罚外,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车主、车队报名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处以最高30000元人民币和最多禁赛三年的处罚。
第七条  凡在赛事中出现有意让车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被指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赛手及所属车队处以最高10000元人民币并取消该车手及车队当站比赛成绩的处罚。
第八条  凡诬告他人或捏造传播各种谣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或的处罚。
第九条  凡谩骂侮辱、抵毁恐吓、打击报复他人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除积分或禁赛的处罚。
第十条  凡盗窃或损坏他人及集体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除积分或禁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冒用赛事有关证卡票据文件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除积分或禁赛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贿赂赛事工作人员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除积分或禁赛处罚。
第十三条  凡身为赛事工作人员,言语举止不文明、玩忽职守或者偏袒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严重警告、或禁赛处罚。
第十四条  凡赛事期间受国家法律法规处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扣除积分和禁赛处罚。
第十五条  凡有其它严重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体育道德,影响赛事顺利和公平进行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章  指控和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述之违纪行为向本条例执行机构提出指控,并呈递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执行机构应在收到书面报告48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如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