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阶段油耗标准
一、车辆类型与排放标准
1.1 车辆类型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1.2 排放标准
按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车辆的排放应满足如下要求
1)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必须满足国家IV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
2)其他类车辆必须满足国家V排放标准。
二、测试方法与油耗计算
2.1 测试方法
采用工况法进行油耗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按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执行。
2.2 油耗计算
油耗计算按照GB/T 19233-2008中附录A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公式为:百公里油耗=消耗掉的燃油量(L)/行驶里程×100(km)。
三、油耗限值与达标要求
3.1 油耗限值
按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确定相应的油耗限值。具体限值要求可参见附表。
3.2 达标要求
油耗实际测试值应不大于相应车型油耗限值的10%。对于不满足达标要求的车型,应采取措施使其满足达标要求。
四、排放限值与达标要求
4.1 排放限值
按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具体限值要求可参见附表。
4.2 达标要求
相关排放污染物实际测试值应不大于相应车型排放限值的10%。对于不满足达标要求的车型,应采取措施使其满足达标要求。
五、燃油消耗量数据记录与上报
5.1 数据记录
各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按照附表中的要求,在书或合格证上标注相应的实际燃油消耗量数据。同时,将该数据通过指定渠道上报至相关部门。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