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17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微傅志杰邓文安
【审理法官】林微傅志杰邓文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肖少希
【当事人】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肖少希
【当事人-个人】肖少希
【当事人-公司】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麦远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戴跃团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蓝碧芬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麦远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戴跃团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蓝碧芬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漳州汽车麦远宏戴跃团蓝碧芬
【代理律所】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肖少希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准许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0:54:54
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肖少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17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黄仓工业园区铁炉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7WKG86。
法定代表人:陈水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远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少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跃团,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碧芬,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少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欲与肖少希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漳州润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林 微
审 判 员 傅志杰
审 判 员 邓文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菁
书 记 员 肖美玲
附法律依据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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