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絮李凌唐志忠
【审理法官】花絮李凌唐志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漳州汽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吴炎辉;陈木枝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吴炎辉陈木枝
【当事人-个人】吴炎辉陈木枝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聪李兴洲
【代理律所】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吴炎辉;陈木枝
【本院观点】既然讼争鉴定意见书系诉前鉴定,那么鉴定所使用鉴定材料就无法经诉讼中的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也就无法通知诉讼中的当事人参与鉴定,而诉前鉴定系法律允许,故太保财险漳州公司主张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及当事人未参与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与法不符,应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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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既然讼争鉴定意见书系诉前鉴定,那么鉴定所使用鉴定材料就无法经诉讼中的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也就无法通知诉讼中的当事人参与鉴定,而诉前鉴定
系法律允许,故太保财险漳州公司主张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及当事人未参与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与法不符,应不予采纳。另,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并不属鉴定机构,其自行拍摄伤情照片并不足以推翻本案鉴定意见,且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意见存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所规定四种情形亦未提交证据或有充足理由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对本案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程序上虽有瑕疵,但本案并未存在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且太保财险漳州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已影响正确判决,故太保财险漳州公司主张本案案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不充分,应不予采纳;其不认可一审法院所认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能成立,亦应不予采纳。 综上,太保财险漳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9:01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理由: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事实,不应支持。1.吴炎辉受伤部位为左胫骨腓骨骨折,距离右踝部位仍有较长距离,并未直接伤及踝关节部分骨头,从病理基础角度来说,不可能构成踝关节能力丧失。2.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诉前鉴定,且未组织当事人质证,也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参与鉴定,鉴定程序违法。3.2020年3月18日,太保财险漳州公司人员前往吴炎辉家中复勘,经查体鉴定,吴炎辉踝关节活动度不足以构成十级伤残。4.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附有查体时照片),一审法院未采纳不妥。5.重新鉴定申请书实际上是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也属不当,程序违法。 吴炎辉辩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本案中,吴炎辉伤残等级鉴定系经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并非吴炎辉自行委托所做鉴定,太保财险漳州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亦不符合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陈木枝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吴炎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木枝、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共同赔偿吴炎辉经济损失计168115.75元。 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吴炎辉赔偿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先行垫付给陈木枝的车辆损失款6905.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8
日20时10分左右,吴炎辉驾驶闽E×××××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陈亚端)沿357国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在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车辆左侧与后方同向行驶在其左侧车道内由陈木枝驾驶的闽E×××××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吴炎辉、陈亚端受伤及两车局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吴炎辉因伤被送往东山县医院住院,次日被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至2019年10月9日,共计住院21天。经诊断,吴炎辉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骨多段骨折,左小腿、内踝皮肤裂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保持手术切口干燥至术后2周,换药1/3日;2.卧床休息半年,术后3个月内禁止左下肢下地负重;3.出院3、6、12个月复查X线片了解骨痂生产情况并决定下一步康复方案;4.1年后复查X线,视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是否取内固定物(费用约15000元);5.适当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及病情恢复。2019年10月29日,经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木枝、吴炎辉负事故同等责任,陈亚端无责任。2020年1月13日,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出具[2020]临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吴炎辉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受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出院后护理期限评定为70天;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评定为15000元,若出现左胫骨骨折不愈合,需手术行植骨,所需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吴炎辉为此支付鉴定费2600元。闽E×××××号
小型轿车在太保财险漳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炎辉为农村居民。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陈木枝垫付吴炎辉款项4270元,陈木枝同意承担一半鉴定费即1300元,该款在其垫付款4270元中抵扣,余款2970元其自愿补偿给吴炎辉。在另一伤者陈亚端与陈木枝、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吴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亚端表示放弃交强险医疗费分配。该案经调解,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陈亚端34753元。闽E×××××号小型轿车因事故受损在漳州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陈木枝支付维修费11811元。2019年12月26日,陈木枝根据其与太保财险漳州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太保财险漳州公司申请理赔并与太保财险漳州公司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向吴炎辉索赔车辆损失费6905.5元的追偿权转移给太保财险漳州公司。2019年12月31日,太保财险漳州公司向陈木枝支付1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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