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7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祁湘清彭德华肖晶
【审理法官】祁湘清彭德华肖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贺美连;刘明华;刘艳平;许波;郑剑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贺美连刘明华刘艳平许波郑剑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乘龙汽车【当事人-个人】贺美连刘明华刘艳平许波郑剑君
【当事人-公司】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龙芳春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龙芳春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少文龙芳春向华黄基望
【代理律所】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贺美连;刘明华;刘艳平;许波;郑剑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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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争议焦点为1.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商险内承担赔偿责任;2.郑剑君与许波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3.责任划分是否妥当;4.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适用城镇人口标准;5.受害人刘福建是否需要抚养他人;6.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三)吸食、注协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许波驾驶的桂B×××某某(临)重型仓栅式货车系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所有,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系行政法规禁止性行为,保险合同将列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义务。许波后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人拒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符合法律
、法规。上诉人与郑剑君签订了《东风柳汽商品车承运合同》郑剑君聘请许波驾车运输业务,郑剑君与许波之间应当系雇佣关系,且上诉人在二审中也认可。茶陵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福建负次要责任,许波负主要责任,原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福建承担事故责任的10%、许波承担事故责任的90%并未违法法律规定。2017年后,刘福建一直与其子刘明华生活在茶陵县城,至2019年6月29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已经届满两年,虽然刘福建系农业户口,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虽然刘福建死亡时已满64岁,但对其妻贺美连仍有抚养义务,原审将贺美连的抚养费纳入损失范围并无不妥。原审认定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5元,由上诉人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37:4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系从事设计、生产、销售汽车、
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产品等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配送、场地租赁等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1日,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车承运合同合同约定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乘龙系列商用车交付由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承运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同第四条第七项约定:乙方承运中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车辆修复、保险理赔、事故诉讼、商品车降价贬值、延误销售等)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郑剑君(乙方)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东风柳汽商品车"承运合同》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承运的部分区域商品车承运业务全面交由郑剑君承运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6月27日,许波受雇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B×××某某(临)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广西柳州市出发驶往江西省高安市。2019年6月29日9时54分许,许波沿S320公路自南往北途经茶陵县时,恰遇刘福建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湘B×××某某二轮摩托车时,桂B×××某某(临)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前右部与湘B×××某某二轮摩托车车身左部及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刘福建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0日,茶陵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波吸食后穿着拖鞋驾驶载物超高的桂B×××某某(临)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超越湘B×××某某二轮摩托车时未确保横向安全车距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福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湘B×××某某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许波因此次交通事故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许波所驾驶的桂B×××某某(临)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涉案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事故发生后,许波向受害人家属共支付了32000元费用。原审另查明:刘福建于1955年1月17日出生,与贺美连共生育刘明华、刘艳平两个子女。刘福建与妻子于2017年在其退休后居住在其子刘明华购买的茶陵县城的商品房中帮其子带养小孩。原审再查明:三原告诉前申请查封了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时行驶车牌为桂B×××某某、桂B×××某某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辆,保全费2020元。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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