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2.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6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2.0.7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2.0.8 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通过管道将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并固定在瓶筐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装置,简称储气瓶组。
2.0.9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
3 基本规定
3.0.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烧天然气的汽车3.0.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有关规定。
3.0.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气瓶车或汽车载运气瓶组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3.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 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4 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察觉。
3.0.5 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
3.0.6 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
3.0.7 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
3.0.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3.0.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总储气容积指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包括储气井、储气瓶组、气瓶车等)的储气量之和,按储气设施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表中“—”表示该项内容不存在。
3.0.11 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划分。
3.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4 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
境、景观相协调。
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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