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4.10
∙【文 号】国质检检[2009]138号
∙【施行日期】2009.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9〕1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进口汽车贸易形势和产品技术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的管理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强国内消费者信心,积极服务于中央扩大内需、稳定外贸的部署,现就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素质培养,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进口汽车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各局应在原有进出口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充分利用进口检验、入境验证、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国外政府部门的召回通报等多种渠道,收集进口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在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并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缺陷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缺陷进口汽车的相关通报可在质检总局网站进口汽车栏目http://v/rdgz/jkqc/中查询),完善巩固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各局要充分利用CCC认证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在“中国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VIN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IN管理系统,检验检疫内网登陆地址http://vin.ciq:6888/vin/)所提供的产品参数信息(如车辆型号、生产工厂、车辆排放、油耗等),加大验证工作力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的监督。尚无该系统的登陆用户和密码的直属局可向总局(检验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户名、密码、使用人等信息,以便添加。
四、为保证有效履行进口汽车法定检验(含验证)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以下简称《免CCC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汽车,国家指定汽车进口口岸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兼顾其检验(含验证)和免CCC认证检测,将检测纳入检验监管范畴,避免重复,各局认证、检验监管业务管理须相互配合。具体工作要点详见附件。
请各局严格把关,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和认监委。
附件:《免CCC检测处理程序》相关检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免CCC检测处理程序》相关检验监管工作要点
一、各局应加强对审核申请资料、组织检测、评定结果等环节的监督,对经审核拟同意的申请材料,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考虑到目前口岸的实际通关模式,对同意申请的车辆,待其到港后,可在申请人递交相关书面承诺(检测后有不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即自行退运,并承担相关后果等)的基础上,再签发通关单,并注明仅用于暂时进口车辆检测。
除必要的监督检查外,各局不再安排与检测中心检测类似的检测。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可分别用于支撑签发免CCC认证证明和法定检验最终评定。各局应加强对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的审核,并对所申请车辆开展必要的符合性验证和评估,根据结果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最后签发的《随车检验单》备注栏中注明该车为免于CCC认证的进口车辆以及相应免CCC认证证明编号。
二、各局正式同意进口汽车的《免CCC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前,应验证其制造厂及品牌名是否列入《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52号公告附件),对未列入的,各局可办理进口贸易关系人提出的临时备案,但需征求总局(检验监管司)意见,避免出现同一制造厂或品牌名在各局备案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方便总局定期刷新时列入。
三、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各局应将有关信息录入“VIN管理系统”备查,并利用该系统验证所申请的车辆是否在其他口岸重复申请。各局如发现此类情况,应暂停审核流程,会同有关局联合开展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对材料有误的申请予以撤销或不予受理。
进口汽车网 四、对提出申请的用于国家或地方重要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和特殊运输用途的车辆,各局应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优先。考虑到车辆总质量与轴荷之间的密切联系,对此类车辆的总质量项目可参照《免CCC检测处理程序》中对轴荷项目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五、各局检验人员应在检验中落实具体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是否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避免缺少发动机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未永久打刻在车架上的车辆进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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