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旬阳县吉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旬阳县添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促进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汽车消费需求。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二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首付款证明和相关贷款担保资料后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才能向甲方出具《贷款担保通知书》。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客户,乙方不予提供贷款担保;对贷款资料不完整的,退回一应资料,待甲方重新补充完善后提交乙方审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车辆购置价的70%,且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甲方负责做好汽车消费目标客户的资格审查,资产及贷款偿还能力的调查工作,负责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车辆保险由乙方指定与之合作的保险
公司办理。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商验证、检测、缴纳附加税,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户上牌、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将所购车辆钥匙交给购车人。并将车辆购原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起10日内一并交给乙方的合作银行,同时将有关手续交乙方一份建档。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资料,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出具贷款担保函,导致乙方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办理的每一笔汽车按揭贷款担保,原则上要求甲方必须对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
第五条:甲方必须在客户发放贷款前代收乙方所需费用(贷款担保额5%的风险抵押金、担保费4%、评估费300元、资料费100元、车辆保险费和续保押金2000元)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因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标准为准)及其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拒绝偿还汽车按揭贷款的,甲方应无条件承担贷款偿还义务,并在7日内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如果出现贷款违约,乙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协同催收。因甲方未严格执行本协议或甲方出具虚假资料、证明等,导致出现贷款违约的,无法联系到
借款人及所购车辆的,经法律诉讼程序后,仍无法执行收回贷款的,甲方应承担偿还车辆按揭贷款本息的全部还款责任。
第八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导致借款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因借款人未按汽车按揭借款合同及汽车按揭贷款担保合同履约,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承担车辆回购义务,并根据乙方授权负责回购车辆的处理工作,甲方在对回购车辆的处理中应优先确保该车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清收。
第十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有权停办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
1、与甲方合作所办理的汽车按揭担保贷款不良占比超过
5%;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认真履约;
3、甲方与借款人串通,向乙方提供虚假账户资金流水、
资产证明、车辆购置发票和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等相关资料,经乙方核实确认的。
第十一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馈
汽车销售行情、价格变动等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双方在原协议期限内办理的所有业务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汽车贷款首付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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