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零〔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首付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 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
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
“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
“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
“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 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一)职业;
(二)收入;
(三)社会地位;
(四)教育背景;
(五)信用记录;
(六)消费情况等其他支出情况。
第七条 分行应对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提供差别化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一级分行应积极指导辖内分行加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合作方的管理,降低合作潜在风险,争取获得更高合作收益。合作方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等。
第三章 授信政策
第九条 申请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3、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
5、持有经办行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6、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相应资料;
7、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能力证明;
8、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币种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消费类汽车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含5年),贷款人应根据下列不同客户确定相应贷款期限。
(一)一般客户
一般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年(含3年)。
(二)优质客户
优质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各行应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下列不同客户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一)一般客户
一般客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二)优质客户
优质客户贷款利率经省级分行批准,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
0%。
第十三条 贷款限额
经办行应根据不同借款人,确定贷款限额,但最高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所述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的较低者。
(一)一般客户
一般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由优质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
(二)优质客户
优质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
(三)总行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下的购车客户
总行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下的个人购车客户,贷款限额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
(一)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作为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其中,一般客户必须提供下列任两种担保方式,优质客户可以提供下列任一种担保方式。
1、所购车辆抵押
2、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除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质押
4、总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二)对于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消费类汽车贷款优质客户,可以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
(三)贷款担保应严格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现行抵/质押担保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应属同一城市辖区。一级分行指定的集团购买、定向直销项目或一级分行认可的其他情况,可以将范围扩展至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对同一城市辖区进行认定:
(一)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二)能够提供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三)能够提供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固定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核查责任。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纳税证明等;
(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五)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车辆发票价格结合市场公布价格所做的书面估价)、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需交付质押物或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或满足信用贷款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已缴付首期购车款的相关证明;
(七)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首付款来源、购车用途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通过面谈及以下方式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不得将贷前调查业务外包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
(一)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
(二)电话调查
经办行应对贷款申请比例的100%通过电话核实。
(三)家访
经办行应综合考虑贷款客户特征,参考所购车辆价值及类型、首付款比例及来源、担保方式、客户来源、客户职业等因素,分别选定家访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家访,不宜仅选取同一类型客户进行家访。对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应设置不同的家访比例。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后,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对申请资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照《关于调整零售贷款授权及授信审批流程的通知》[中银险(零)(2005)314号]规定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贷款批准后,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贷款银行开立账户,
并办理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签署《借款合同》;
(二)按需要签署《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
(三)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签署委托经办行将划付贷款款项授权书;
(四)分行要求借款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保证人与经办行必须当面签署。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先办理担保再放款”或“先放款再办理担保”的形式。
“先办理担保再放款”是指,经办行在落实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手续后,再向客户发放贷款;“先放款再办理担保”是指,贷款审批通过,客户签署承诺还款和协助办理后续贷款手续的函后,可先由经办行向客户发放贷款待购车手续完备后落实其他贷款手续。
原则上,一般客户只能采用“先办理担保再放款”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原则上,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对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限额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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