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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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8.17
【分 类】法律问答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4年8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现就实施问题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近年来,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我国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汽车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不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
金融机构,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当在一个完整统一的贷款管理办法指导下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实现平等竞争。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起草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月20日上网公示,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不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这些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不同借款人的资质条件规定比较详细,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不同的借款人,其信用资质标准不同,还款来源不同,风险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对借款人明确不同的资质要求和风险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非常必要。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而且,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这主要考虑,汽车经销商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销商的信用和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对经销商业务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信用直接反映了经销商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销商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贷款风险,对于间接控制个人借款人和机构借款人的贷款风险,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关键。
汽车贷款首付
  问:为什么要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首付款比例,而不是留给借贷双方自行商定?
  答:设定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控制汽车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而且,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关系货币信贷总量的扩张,是信贷政策调控的重要内容。
  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特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这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否则,汽车贷款风险过大,汽车贷款业务很难持续健康发展。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提出,“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为什么不是贷款人直接受理全部汽车贷款申请?
  答:汽车贷款申请受理和其它贷款的申请受理,没有本质区别。但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上,汽车经销商的“掮客式”经销模式比较普遍,这对提高贷款人的工作效率很有好处。同时,按照银监会2003年10月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无法做到完全直接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因此,《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了部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需要经销商参与的实际情况,给了贷款人较大的灵活选择空间;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汽车贷款市场上,有一些汽车经销商在代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时,通过伪造借款人资料或伪造车价蓄意骗取贷款。因此,规定由贷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有利于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资质,在给贷款人提供灵活选择的同时,有利于加强汽车信贷风险防范。
  问:“二手车”市场近年来发展比较快,《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管理是如何
考虑的?
  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把“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同时,对“二手车”贷款管理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二是明确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三是要求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我国“二手车”市场正处在发展之中,市场信息披露不完善,车价估价标准不统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的规定比较原则,这为不同贷款人制定“二手车”贷款管理细则预留了足够的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