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葛占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5 
【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8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欣欣李彦敏李瑞玲 
【审理法官】崔欣欣李彦敏李瑞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岩;葛占学;李滨 
【当事人】李岩葛占学李滨 
【当事人-个人】李岩葛占学李滨 
【代理律师/律所】袁隆平摸豪车曹国栋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鲁婷婷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裴英伟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国栋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鲁婷婷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裴英伟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国栋鲁婷婷裴英伟 
【代理律所】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岩 
【被告】surburban葛占学;李滨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李岩应否偿还葛占学50000元借款及利息;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保时捷车模【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扣押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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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3年11月11日,李岩向葛占学借款50000元,为葛占学出具《借款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葛占学现金5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3年11月11日,还款日期2013年12月11日。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我保证在你要求还款时按时足额还款,否则,我及时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全部借款产生的滞纳金和违约金以及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电话务必保持畅通。你并可以依法或用其他方式向我要借款。此借据在我们共同监督销毁前一直有效”。借款人李岩、担保人李滨在《借款证明》上签字按印并写有电话。    又查明,葛占学系李岩姨夫。李岩自述葛占学催款扣车的时间为2014年。    在一审
审理期间,李岩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出庭陈述:李某从事二手车买卖,葛士敬问李某,李岩的车要不要,李某知道车是李岩的,车不能过户,李某觉着18000元的价格合适就要了,听李岩说车抵账了。车是银白捷达,车牌号豫JN××某某。这个车李某以25000元卖给一个朋友了并已过户。2015年该车辆正常过户价格是40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李岩应否偿还葛占学50000元借款及利息;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李岩应否偿还葛占学50000元借款及利息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2013年11月11日李岩向葛占学借款5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岩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李岩主张2014年葛占学及其儿子葛士敬等人扣押其名下车辆并将车辆转卖给李某,提供了李文芝、李某、卢龙龙的证明、叶文军的证言视频及李岩与葛占学妻子刘素琴的录音等证据,并申请证人李某、孙某出庭作证,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葛占学之子葛士敬出售李岩车辆并将车辆卖与他人的事实,但结合证人陈述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以车抵债达成合意以及李岩以车抵偿所欠葛占学50000元借款本息的事实,故李岩诉称其以涉案车辆已经抵偿葛占学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应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李岩应向葛占学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关于李岩诉称葛
占学扣押车辆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    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从葛占学提供的《借款证明》可知,涉案借款事实发生在2013年11月11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故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2月12日开始起算,至2015年12月1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岩自认2014年葛占学以扣车方式向其主张涉案借款,诉讼时效由此中断。诉讼时效应自2015年1月1日重新开始计算,此后葛占学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截至2019年7月李岩请求葛占学之妻说服葛占学不再讨要涉案借款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据此葛占学辩称借条载明“在双方销毁前一直有效”、涉案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李岩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葛占学主张的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葛占学要求李岩偿还50000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李岩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广汽丰田致炫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葛占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葛占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葛占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58: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葛占学提交借款证明一份。李岩、李滨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李岩、李滨已偿还完毕。    李岩、李滨提交了李岩与葛占学妻子刘素琴的录音,证明借款已还清。葛占学质证意见为,对其效力不予认可。该段录音不清晰,无法辨别对方所叙述的语音内容,也无法辨别和确认就是葛占学妻子的口音,李岩未提交原始录音设备,也无法查清说话者的身份。从录音内容上看,录音人提到的问题对方都没有明确回答和认可,不能证实被录音人同意免除录音人的债务,本案债权凭证注明债权人是葛占学,从法律上讲该债权专属于葛占学本人,他人无权处分。    李岩、李滨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葛占学质证意见为,李某不能证实李岩已用车辆抵偿本案借款债务,其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系孤立证据。李某称是葛士敬将车辆交给他的,说明不是葛占学交的。李岩辩称用车辆抵偿本案债务,没有提交双方已达成合意的
相关证据。李岩的车辆即使被葛占学扣押,属于侵权行为,也应另行向葛占学主张权利。经李岩同意,将该车过户给案外人,也说明车辆并没有被葛占学扣押。李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按照社会上的正常交易习惯对以车辆抵债达成书面合意,或者有以物抵债的相关证据。    葛占学提交的借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李岩、李滨提交的录音及证人李某的证言达不到其还清借款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葛占学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1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 
路虎标志【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岩向葛占学借款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李岩自述2016年葛占学催款扣车、2019年请求葛占学之妻说服葛占学不再讨要该笔借款的行为证实诉讼时效因中断而未超过。李岩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葛占学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岩应按年利率3.85%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李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李滨为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葛占学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应
免除其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一、李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葛占学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葛占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李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