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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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矱聪,吉林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宽城区孙岩家政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孙岩,*,1992年6月2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原告长春市易融好车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孙岩、宽城区孙岩家政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易融好
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矱聪出参加诉讼;被告孙岩同时作为第三人宽城区孙岩家政服务中心的经营者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春市易融好车汽车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176288.47元及利息(以17628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二、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2000.00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6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迎春路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及保证)合同(线上版)》,约定:被告向杭州车易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易融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为宝马-宝马5系-2013款宝马525Li-2.0T-A/MT领先型京V(国IV)),车辆总价为258000.00元,首付款78451.00元,剩余购车款由被告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办理的信用卡汽车分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称为“汽车专项分期”)进行支付,分期金额为179549.00元。同日,被告与车易融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孙岩以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汽车,并委托车易融公司向贷款银行汽车分期付款等手续,
被告应当及时还款,车易融公司同意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为被告的汽车按揭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车易融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100%追偿。被告在银行贷款发放前提车方式为:被告自行支付首付款,剩余购车款申请车易融公司代为垫付,银行发放的贷款优先用于归还车易融公司为被告垫付的车款,剩余部分作为被告支付车易融公司的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如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导致车易融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车易融公司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当立即向车易融公司归还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垫付的代偿款并支付该款项自实际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车易融公司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拖车费、仓储停车费、催收费、邮寄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车易融公司代被告向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2021年8月27日,车易融公司为被告先行垫付购车款179549.00元。2021年9月1日,被告以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宽城区孙岩家政服务中心的名义于办理车辆更名业务。2021年9月7日,贷款银行向车易融公司发放了被告的贷款。后被告按约偿还一个月贷款,剩余贷款超三个月未能偿还,因此,车易融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向银行代偿了剩余贷款共计176288.47元。2021年12月30日,车易融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将债权176288.47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为176288.4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并通知了被告其债务已经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均拖延给付,无奈之下,原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我对这些是完全不知道的状态,他说我办的贷款什么的我根本不知道,我也没有签过任何字,我连长春都没有去过,我不知道这些贷款哪来的。中间原告这边给我打过电话突然跟我说车不到了,让我还贷款,他让我到长春报案,我也报案了,这时我才知道告的我。刚才原告说了一个什么委托合同我也从来没有签过,我不知道这些东西,他说的这些费用我也不太懂,就是证人曾经过我,因为我们俩认识,他说让我帮他办一台车,然后他就拿我身份证去办了一台车,所有的申请我都不知道的状态,车现在也被他们开跑了。
第三人宽城区孙岩家政服务中心述称,家政服务中心不是我办的,我也不知道。我从去长春报案后我一直在与绿园区和平大街派出所联系,联系当时的接警民警,因为疫情原因我也出不去,联系他们也没有结果,也联系不上当时录口供的警官。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6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迎春路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及保证)合同(线上版)》,约定:被告向杭州车易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易融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为宝马-宝马5系-2013款宝马525Li-2.0T-A/MT领先型京V(国IV)),车辆总价为258000.00元,首付款78451.00元,剩余购车款由被告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办理的信用卡汽车分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称为“汽车专项分期”)进行支付,分期金额为179549.00元。
同日,被告与车易融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孙岩以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汽车,并委托车易融公司向贷款银行汽车分期付款等手续,被告应当及时还款,车易融公司同意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为被告的汽车按揭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车易融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100%追偿。被告在银行贷款发放前提车方式为:被告自行支付首付款,剩余购车款申请车易融公司代为垫付,银行发放的贷款优先用于归还车易融公司为被告垫付的车款,剩余部分作为被告支付车易融公司的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如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导致车易融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车易融公司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当立
即向车易融公司归还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垫付的代偿款并支付该款项自实际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车易融公司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拖车费、仓储停车费、催收费、邮寄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车易融公司代被告向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2021年8月27日,车易融公司为被告先行垫付购车款179549.00元。2021年9月1日,被告以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宽城区孙岩家政服务中心的名义于办理车辆更名业务。2021年9月7日,贷款银行向车易融公司发放了被告的贷款。后被告按约偿还一个月贷款,剩余贷款超三个月未能偿还,因此,车易融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向银行代偿了剩余贷款共计176288.47元。2021年12月30日,车易融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债权176288.47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为176288.4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并通知了被告其债务已经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均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176288.47元及利息(以17628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二、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2000.00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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