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车辆贷款和机械设备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营运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包括“总对总”和“总对分”业务。 
(一)“总对总”业务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
  1、“主办行”是指向合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
2、“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
(二)“总对分”业务是指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批准,由分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本行政辖区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三)“营运车辆”是指可上牌照用于流动作业,带汽车底盘,用于营运的车辆或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工程车辆。
(四)“机械设备"是指不需上牌照用于非流动作业,为施工、生产服务所装备的各种机械设备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购买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企业法人。
汽车贷款首付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人须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
或有效居住证明,异地贷款须提供借款人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
(二)法人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对于所从事行业需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还须具备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东须具有1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申请搅拌站设备贷款的借款人或企业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须具有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且使用搅拌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其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10%的首付款可办理委托贷款,具体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同意在我行开立还款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法人同意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并将所贷款项划入合作企业指定账户;
(八)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额度
(一)营运车辆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70%(含),其中,针对优质厂商及优质借款人,汽车起重机和混凝土泵车两类产品的贷款金额可提高至实际成交价格的80%;机械设备类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含)。
(二)单一借款人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类贷款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自然人贷款,单一借款人指夫妻双方)。法人贷款2000万元以上按我行对公程序审批。
第六条 贷款期限
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使用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但单台产品价格超过500万元(含)的,可延长至5
年,具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执行, 不得下浮。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持续正常还款,可逐年下调利率上浮幅度,直至按基准利率执行.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逾期行为,则恢复原上浮利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在我行再次贷款购买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的,且原贷款无连续逾期记录,可适当下调利率上浮幅度,直至按基准利率执行。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逾期行为,则恢复原上浮利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
(一)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先三个月还息后等额/等本、季节性还款五种方式。
(二)季节性还款法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暂停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计入剩余贷款期限),只归还贷款利息的个性化还款法。
1、适用于贷款剩余期限大于6个月且贷款合同状态正常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借款人,不包括购买客车和重卡的借款人.
2、申请流程:
(1)存量客户:由指定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人名单,经办行与借款人面签合同变更协议后,由经办行进行修改。
(2)新增客户:依据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回购担保承诺函》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回购担保”或“抵押+回购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两种方式。
(一)抵押+回购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所购车辆/设备设定抵押,由合作企业及经销商为借款人提供全额回购担保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其中,经销商保证金可以采取保证金帐户存款和经销商(法人)名下个人存单质押的组合方式缴存,具体缴存比例按《金融网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二)抵押+回购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是指上述第(一款担保方式基础上,追加我行认可的国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合作方准入
  发放营运车辆、机械设备贷款前,须经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合作方进行准入审批。准入基本条件:
(一)“总对总”合作方
1、合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营运车辆企业年销售额须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机械企业年销售额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经销商:由合作企业推荐,原则上应与经办行在同一行政辖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