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达国际运输公司
内部合作业务操作配合及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为推动公司内部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就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及利润分配事宜制定如下办法。
nuvu一、配合原则
1、利用公司在各地分支机构的优势,使各种有效资源在公司内部得到充分共享,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之间应紧密配合,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在业务配合中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对于一些在操作方配合较少,但对于公司总体能带来较大价值的客户,操作方应全力支持。价值客户的认定,由公司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确定后通知操作方领导及经办人员。
二、内部合作业务分工及要求
内部合作业务具体各环节(如报价、操作跟踪、开展结算、提单核销单等单据邮寄等)上的分工一般按以下的原则进行,如果客户的需求与以下原则不一致的,揽货方应明确书面指示操作
上海大众汽车高尔夫方,以提供给客户便捷高效的服务为原则。以下为一般业务的要求:小型家用轿车
1、联系与报价
(1)揽货方负责与客户联系,向其它分支机构询价并向客户报价。
(2)合作各方应设定专人负责内部合作业务的报价和联系,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操作方在收到公司内部合作业务的询价时应及时(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内部合作业务所报价格必须为底价,不得另外加价.对于价格比较有优势的,可以同时提供建议销售价.
2、内部审批
(1)揽货方负责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合同审批、CARGO的委托资料录入,并将审批通过后的客户委托单及业务交接表(定舱表)传真给操作方操作人员。
(2)操作方指定专人负责该部分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在CARGO中到该票业务资料进行后续操作(CARGO没有联网的分支机构应在该机构业务系统中重新输入并添加明显的标
青岛丰田>玛莎拉蒂宝马撞车最新进展志以区别于普通业务).没有经过揽货方审批通过的业务,操作方不得接单操作。
3、具体操作及CARGO录单
(1)操作方负责根据揽货方交接表上的指示进行具体的操作,并将操作进度、异常事项等及时反馈给揽货方。
(2)操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电放、改港、提单直接邮寄给收货人(第三人)等其他要求客户出具书面指示或保函的环节、货物流向指令等),操作方应取得客户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归档,不可只根据揽货方的业务人员的指示就直接办理。如果揽货方已取得客户的相关书面材料,应传真给操作方留底。
(3)内部合作业务原则上在CARGO中只录一单,共享业务信息并在同一票业务下分别录入各方应收费信息.
4、结算
(1)操作方负责垫支相关成本,并将成本在所有操作完毕后2日内将结算清单传真或在CAR
GO中发送内部账单给揽货方确认.在操作过程中,原预定情况发生原则性的变化或产生额外费用,须及时通知揽货方相关人员,并取得对方的确认.
(2)揽货方负责向客户结算,对操作方的结算清单或CARGO中的内部账单给予确认,并注明利润分成的金额。确认需盖揽货方的财务专用章或指定人员的签字方有效。
(3)如果客户需要与操作方直接结算,揽货方必须在交接表中注明清楚,以免操作方误以为是揽货方自行结算而直接放单(放货)给客户。
(4)内部合作业务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相应的费用:损失原因不明或争执不清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冲减该票业务净收入。
(5)凡涉及与国外代理配合的业务,统一由业务操作方负责对外联系和处理账务。
5、放单与放货
(1)操作方放单或者放货,应根据与客户结算的一方(一般为揽货方)财务部的指示,不可只凭揽货方业务人员的指示。如果客户需要直接由操作方与客户结算的,操作方应根据客户的结算情况进行放单或放货,并在事前征得揽货方相关人员的书面同意;
(2)操作方在收到核销单、进口税单等相关单证时,应及时(2日内)通知揽货方相关人员。同时寄送给揽货方财务部或按揽货方财务部的要求直接寄给客户。
三、利润分成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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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合作业务,实际利润按照分成方式.下文所指的利润均指财务指标中的“业务毛利”,即每票业务应收减应付后的差额.
1、实际利润分配方案
内部合作业务实际利润按分成方式,原则上收款方实际分成比例略高一些,负责开票及催款等,并由收款方承担汇兑损益及资金占用利息。
(1)内部合作业务中,每一操作方分成10%,资金垫付及结算方分成10%,揽货方分成剩余部分。
(2)对于纯介绍(提供信息但不参与后续跟踪及维护)的业务,原则上不予分成,如果由一个机构介绍客户并花费成本进行开发及维护(或在开发维护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但从客户
操作的简便角度出发并不参与后续的报价、操作跟踪及收款等,如果该客户当月毛利在3000元以上的可按揽货方分总利润的30%,资金垫付及结算方分成10%,各操作方平均分成总利润的60%的方式进行分配.
(3)若操作正常但利润亏损(需事前经总部审批许可),则利润不进行分成,亏损额由揽货方承担.
2、考核利润
为鼓励发展内部合作业务,公司对内部合作业务(业务介绍及收取操作费除外)在考核利润上还可以另加上虚拟利润,即考核总额按整票业务利润的100%计算.在系统上录入利润分成时,统一以“利润分成”专用费用名称进行系统录入(某些业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奖罚及其他
1、内部合作业务配合的双方不得隐瞒底价及利润分成,也不得扭曲业务事实以及获取虚拟利润,如发生隐瞒方以所隐瞒差额的20倍赔款给受损方(挂入双方的往来);扭曲业务事实的,以扭曲利润的20倍从考核利润中扣减。发生上述行为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轻重
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2、操作方应及时把提单及核销单等重要单据根据制度进行交付,因工作不主动而导致客户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对于推动内部合作业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捷达国际运输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