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 号】东政发〔2022〕5号 东营汽车网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东政发〔20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和全省稳定经济运行工作会议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助企纾困解难
1.保障物流畅通。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线上+线下”办理,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跨省及省内运输需求,确保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在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服务站点为货车司机提供免费核酸、抗原检测。在服务站点为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设立绿通道,帮助货车司机做好健康码异常申诉。暂停普通国、省道疫情防控服务点检查工作,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
3.落实汇率避险担保试点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中市级及以下财政承担的部分,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担。试点期间,市级财政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东营银保监分局)
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者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30人以上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加强大数据信息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前,全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执
行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即可直接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及个人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完成单位缴费缓缴业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对“小微”“三农”等领域开展的“见贷即担”业务,按照全部贷款金额的1%/年收取担保费,疫情期间减半收取。积极发挥市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功能,疫情期间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贷款金额的0.3%/年。(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5%以上。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提高至45%,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0.降低办电成本。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电力外线接入工程项目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行定额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东营供电公司)
1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低1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水务局、东营供电公司)
二、稳定经济运行
12.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留抵退税扩围政策,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加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偷税骗税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拨付使用进度。做好2022年已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力争2022年8月底前基本支出完毕。密切关注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滚动储备,按规定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争取更多项目纳入上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4.鼓励银行机构开展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的贷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免收罚息,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牵头单位: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
15.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牵头单位:市人行)
16.用好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用好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市人行)
17.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对2022年新出让土地,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的“工程承重结构封顶”调整为“工程承重结构完成1/3”;AAA级信用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减2层,AA级信用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减1层。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不得低于主体工程基准面。(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18.缓缴综合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部分,缴纳时间由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19.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足额缴纳出让价款50%
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块成交总价款等因素,在当年出让地块成交总价款不得跨年度缴纳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余款付款期限,缓解房企资金压力。其中,成交总价款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原则上土地出让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缴清;成交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原则上余款分别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90日内和120日内全部缴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