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15
【字 号】东政办发〔2016〕24号
东营汽车网【施行日期】2016.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1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
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41座、充电桩1655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二、重点领域建设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对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有效互补。
  (二)用户居住地。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单位内部。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积极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四)城市公共场所。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
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6年完成荣乌高速公路东营段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市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线、以国省道为支撑网架的城际充电服务走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营供电公司)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东营供电公司)
  (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积极争取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省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发展改革委、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东营分公司)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
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市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如省、市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程序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营供电公司)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县区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县区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
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简化建设规划手续。落实国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的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结合全市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各县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
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东营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关于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东营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