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19
【字 号】廊政办字〔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字〔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4日七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巡游车通过网络预约和电召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环保、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常驻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以及巡游车目前的运营情况,科学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
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
、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其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