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8.21
∙【字 号】济政办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下同)是指通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标准有序发展网约车。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坚持“乘客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包容审慎”的原则,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扶持优秀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强做大,打造出租汽车行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乘客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网约车里程利用率及运行规律等,对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监测,适时提出运力规模调控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工作,并承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职责。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含承担出租汽车行政审批
服务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莱芜区、钢城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暂延用现行体制。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服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相关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相关保障配套设施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并确保数据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地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开立账户种类、账户功能、适用范围、出入金方式,各相关方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和业务合作模式等;
(七)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企业教育培训及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须在正式经营前实现数据库与交通运输部门及公安机关监管平台间数据实时传输。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受理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3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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