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7
【字 号】日政发〔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1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利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价格、经信、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经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并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
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网约车定价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9.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已在注册地取得认定结果的,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报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上述时限范围内。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经营区域为日照市行政区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