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01
【字 号】安政办〔2016〕116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6〕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日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安阳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
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合理确定运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留存并提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证明、交易赔付制度等资料,开展预付费业务的还要提供与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管理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安阳市辖区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书;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审核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
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网约车整车裸价不低于巡游车价格的1.5倍,外观尺寸不低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标准,车辆注册日期不超过3年;
  2.车籍地为安阳市;
  3.车辆由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要求,确保网约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