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11.11
【字 号】长府办规〔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
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网约车配置的市场调节。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巡游出租汽车可以提供网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时,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九台区、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
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或接口标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能够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上传数据,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市区内(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市区内(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与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提供本市市区内办公场所房屋权属证书,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依据,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依据,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依据;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
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外地注册,申请在本市市区内(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市区内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得超过3年。非新能源车辆价税合计14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四)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相关标准;
  (五)车辆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只能申请1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