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公告目录查询
关于电动摩托车执法问题的反映敬重的认监委法制监督处领导:
您们好!
我们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发觉有大部分的电动摩托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据厂家讲,电动摩托车刚刚列入名目,3C证书正在申办中。我们在认监委网上查询,取证的企业、规格型号不多。
我们查询(2022)9号公告名目,名目没有列举出来电动摩托车;查询(2022)30号公告,该名目才列入了电动摩托车。我电话询问过贵处陈腊梅,她认为电动摩托车原来在名目内,只不过没列举出来,详细叫我询问认证监管部王昆。我电话询问王昆,就电动摩托车原来在名目内提出了质疑,9号公告名目备注规定“车辆定义应符合GB/T5359.1-1996标准规定”,因为1996标准没有电动摩托车定义(2022标准才增加了电动摩托车,该标准自2022.06.01实施),加之9号公告名目没有列举出来电动摩托车,那么电动摩托车在不在第一批名目内有疑问。王昆说关于标准问题,叫我询问“标准专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大伟(也是摩托车标准委员),我询问了他,后来我又询问了标准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全都的:1996年当时没有电动摩托车产品,所以96
标准没有对电动摩托车作出定义。那么,我认为电动摩托车应当不在(2022)9号公告名目内。国家认
监委2022年8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摩托车实施规章,规章中增加了电动摩托车,但是8号公告未规定电动摩托车何时禁止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何时开头执法查处。
认办证函[2022]143号对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内部解释函《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电动摩托车属于近年来新消失的摩托车产品,??仍须取得强制性认证”,该函未规定从何时起禁止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统一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
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地方质监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惩罚,“列入名目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从法规严格意义来说,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大多认为电动摩托车2022年12月11日30号公告才被正式列入名目,从何时起禁止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见规定;加之以前对新增产品或界定不明确的产品,认监委发布公告明确执法起始时间,如国家认监委2022年第8号公告《关于3G移动终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22年第4号公告《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等,所以现在市场上一方面有大量的未经认证的电动摩托车,另一方面地方质监局大多认为新增产品未见查处公告,担忧合理性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网络上沟通认为是“执法空白期,急躁等候。”,电动摩托车执法该怎样开展,特来函反映,静候答复!感谢!
危急的电动自行车
此次共抽查我省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215批次,其中不合格11批次,合格率94.9%。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整车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要求等。
重量超标
67%整车重量超标
本次抽查的215批次电动自行车,有144批次整车重量超过标准规定的40kg,占到了抽查总数的67%。
为什么会超重?
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检中心高级工程师许丰介绍说,为了满意消费者骑行更舒适、跑得更远的需求,不少厂家不仅增加了车体强度,增大了蓄电池容量,且普遍采纳铝合金整体车轮和前后减震系统,以致增加了整车重量。
后果有哪些?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车辆的制动效果打折扣,刹不住车。
把立管
47.4%把立管静负荷不合格
本次抽查中,共发觉101批次电动自行车的把立管静负荷不合格,占到了47.4%,接近一半。
为什么不合格?
正常骑行时,电动自行车的把立管要起到支撑上肢力气,掌握方向的作用。本次抽查中,共发觉101批次电动自行车的把立管静负荷不合格,占到了47.4%,接近一半。不合格的主要缘由是把立管材质差、管壁薄,施加负荷后严峻变形。
后果有哪些?
可能在紧急制动时导致方向失控,使得骑行者失去平衡而摔倒。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蓄电池充电器
充电器抽查13%不合格
此次抽查中,共抽查我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41批次,合格率为100%,但充电设备的质量仍
有不足,抽查合格率只有87%,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空载直流输出电压、输出端插头、平安标志等。
后果有哪些?
比如空载直流输出电压,标准规定充电器的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应不超过42.4V,若空载电压超过人体可承受的平安电压值,可能导致触电。
风险监测
95%产品去除限速后会超速
此次抽查中,省质监局还依据消费者日常投诉反映的电动自行车主要问题,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产品的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本次风险监测电动自行车40批次,其中29批次采纳了我省生产领域样品。
本次风险监测发觉:4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中,33批次整车质量(重量)超过40kg。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应不大于20km/h”。在生产环节,电动自行车普遍安装了限速装置,其最高车速一般能符合标准要求。但到了流通环节,解除限速装置后电动自行车车速大幅提高,监测中有38批次产品的车速超过20km/h。
反射器
七成反射器不合格
本次抽查中发觉154批次电动自行车的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合格,占71.6%。
后果有哪些?
安装反射器可使电动自行车在夜间行驶时易于被识别,避开消失交通事故。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缘由是大部分企业漏装侧反射器,或者反射器光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反光太弱不易被识别。
脚蹬
脚蹬离地面距离不合格,转弯易摔倒
此外,本次抽查还发觉33批次产品的脚蹬离地面距离不合格。脚蹬离地面距离属平安指标,其要求是当脚蹬处于最低位置时,电动自行车应能向一侧倾斜25℃,脚蹬及车体任何零部件不触及地面。
后果有哪些?
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缘由是部分车型中轴部位尺寸偏宽,此外近年流行的小轮径车型,其车架中接头位置设计不合理及曲柄脚蹬选用不合理也导致该项目不合格。如触及地面,则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简单使骑行者失控摔倒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