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20
【字 号】朝政办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朝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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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及市辖区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
监督、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约车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