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网约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经营者、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等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区(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通过科学把握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对网约车数量实施调控,实行按计划有序投放。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提出网约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所属的承担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承担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的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具有完备的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承担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有关文件、信息证明;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
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