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06
【字 号】吕政办发〔2017〕87号
【施行日期】2017.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吕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吕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经信、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
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20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勘察,审查合格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企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经信部门留存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资料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