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 号】沧政办字〔2018〕161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商务局、质监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人社局、人民银行、信访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网约车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取得当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备案回执;
(四)办公场所地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
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