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调节作用,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管工作,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服务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服务所在地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保障服务的办公服务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审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内部安全保障协调基金,有效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5)在服务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相应的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及复印件;
(6)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业维稳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第七条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一)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对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将许可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三)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续经营,每次延续许可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放网约车运营区域,实行县(区)属地许可和管理,实际职能部门备案,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营模式。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网约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期限不超过4年。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营活动。
经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巡游车提供无偿接入接单业务,巡游车的安全责任和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由原经营者或驾驶员承担。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互联网和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处理完结与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并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 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车价格;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