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7.19
【字 号】临政办发〔2017〕66号
【施行日期】2017.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标准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者制定的运营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改、经信、人社、公安、工商、商务、质监、信访、财政、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对网约车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推广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客运综合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和停车场地、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有车辆信息、私家车转为网约车的车辆信息、网约车驾驶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六)、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六)、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