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宝、赵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103号 
东风风光报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英杰徐东姜艳 
【审理法官】王英杰徐东姜艳 
【文书类型】徐州汽车网判决书 
【当事人】郭东宝;赵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当事人】郭东宝赵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东宝赵文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东宝 
【被告】赵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郭东宝的车辆在疫情期间是否享受了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一审判决酌情支持郭东宝停运损失1500元是否正确问题。《关于疫情期间再次减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决议》系规定企业为驾驶员减免费用,而本案中郭东宝本人即为该车的所有人,并无人为其减免疫情期间的相关费用。 
昌铃王【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郭东宝的车辆在疫情期间是否享受了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一审判决酌情支持郭东宝停运损失1500元是否正确问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郭东宝驾驶的黑A×××某某号车辆系营运出租车,该车因与赵文涛驾驶的黑A×××某某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文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郭东宝无责任。故郭东宝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停运损失应当支持。郭东宝称,黑A×××某某号出租车及经营权为其个人所有,是其于2018年10月25日以47.5万元的价格一次性买断,其与飞宇公司仅为挂靠关系,每年仅需向飞宇公司交纳600元的管理费,其并不能依照《关于疫情期间再次减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决议》的规定享受费用减免优惠。本庭对此向飞宇公司的王磊进行了核实,王磊称,因郭东宝的出租车是其个人所有,所以疫情期间没有享受到减免费用的优惠,也没有人给其减免费用,《关于疫情期间再次减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决议》是针对承包经营方式的出租车适用的,郭东宝这种个人
所有的出租车不适用该决议。本院认为,《关于疫情期间再次减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决议》系规定企业为驾驶员减免费用,而本案中郭东宝本人即为该车的所有人,并无人为其减免疫情期间的相关费用。郭东宝除每年需向飞宇公司交纳600元挂靠费用外,并不需要向飞宇公司交纳“日费”,故也不存在飞宇公司为其减免“日费”的情况。一审判决以郭东宝不需交纳日费为由,扣减其停运损失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4月2日18时35分,维修完毕后郭东宝的取车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17时,而出租车通常是白班、夜班两班运营,故在2020年4月2日18时35分之前的白班应该正常运营,在2020年4月14日17时之后的夜班亦应正常运营。而且,《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汽车营业收入征费基数的复函》也是针对正、副班运营的出租汽车核定捷达类中档车型的营业收入为9120元/月。故本院认定郭东宝的营运时间应为12天,按照每天304元的标准(9120元/月÷30天)计算,郭东宝的停运损失应为3648元。  因平安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已经举示了有赵文涛签名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赵文涛脸部识别照片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郭东宝诉请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该公司保险理赔范围。赵文涛亦对平安保险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故应当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对
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公司对于郭东宝诉请的停运损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郭东宝的停运损失费3648元,应由侵权人赵文涛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郭东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郭东宝营运损失费3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东宝负担8元,由赵文涛负担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文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1:02 
郭东宝、赵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6万奔驰漏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7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负责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
     上诉人郭东宝因与被上诉人赵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东宝,被上诉人赵文涛、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东宝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黑01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赵文涛赔偿其车辆停运排班费3978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赵文涛举示的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于2020年6月22日颁布的哈出租联字(2020)2号《关于疫情期间再次减轻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负担的决议》,与本案无直接或间接关系,国家政府补贴减免与否都不能作为赵文涛经常违章驾驶车辆肇事不赔偿的理由。郭东宝的车辆系个体一次性买断出租车,实际出资47.5万元购于2018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出租车经营权为无偿有期限使用,有效期限为2017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本案出租车购买时经营权限剩余6年6个月10天(合计2380天),均摊到每天实际费用199.58元,加上每年检车、二保、交强险、三者商业险、车上人员座位险,每天实际成本费用是240元,政府减免费用其没有享受到,并没有给其减免买断购车款,没有人给其返还购车款或费用减免。赵文涛给其造成严重停运损失,一审法院以其不向出租车公司交纳“日费”150元为由判决其车辆停运期间无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其停运损失应予支持。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汽车营业收入征费基数的复函》载明,“一、对正、副班运营的出租汽车,以1995年地税部门确定的出租汽车营业收入额为征费基数。即:捷达类中档车型9120元/月……”,日收入额折算为304元,应以此作为停运损失赔偿标准。
     赵文涛辩称,事故发生当天晚上平安保险公司出险员郭东宝协商赔偿事宜,郭东宝不同意。后来出险员又了另外一个人来协商赔偿事宜,郭东宝仍不同意。郭东宝说疫情期间活不好,要求去指定的4S店修车。其对郭东宝去4S店修车有异议,因为郭东宝的车已经6年了,属于下线车辆,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车辆4S店不可能有件。郭东宝上诉状中称其经常违章驾驶车辆肇事不赔偿,与事实不符。4S店出具的出厂证明没有加盖公章,维修配件是不是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没有明确说明。关于出租车使用年限,郭东宝称只有6年6个月零10天,郭东宝买车花费47.5万元。47.5万元是否包含车辆终身使用权,如果是终身使用权,这种计算方式是不对的,而且郭说车辆是纯个体车辆,无费用,其在一审法院也是这样说的,所以一审法院才这么判的。滴滴回应被下架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赵文涛驾驶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已对本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损失赔付完毕,本次上诉理由与该公司无关,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郭东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文涛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费3978元、交通费364元,合计4342元;2.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4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里大队出具第2301024202000007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2020年4月2日18时35分,赵文涛驾驶号牌为黑A×××某某号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地德里街口掉头时,遇同向左侧车道内郭东宝驾驶的黑A×××某某号小型轿车沿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相刮撞,造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认定赵文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东宝无责任;2.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4日郭东宝驾驶的黑A×××某某号小型轿车在汽车修配厂维修;3.赵文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4.郭东宝驾驶的黑A×××某某号小型轿车为私有挂靠出租车运输公司从事运营,每日不需向出租公司交纳“日费”150元;
5.2020年6月22日,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联合下发哈出租联字(2020)2号文件《关于疫情期间再次减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决议》,其中第一项“2020年2月至6月共计150天,企业为驾驶员减免费用100天,驾驶员承担费用50天,其中:2月份全部减免,3月份减免20天,4月份减免20天,5月份减免20天,6月份减免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