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0.20
∙【字 号】百政办发〔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0日
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
务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网约车的投放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根据市民出行需求科学调整网约车
数量,解决众出行难的问题。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平台及车辆总量遵循“总体调控、统筹融合发展”的方针,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市场需求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须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不少于50平方米的营运驾驶员培训、学习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学习场所和停车场的,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各县(市、区)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六)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第七条第(二)、第(三)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及管理制度等)、驾驶员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百市本级为右江区,各县(市、区)为各自行政区域,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6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6年对应的日期(投入使用超过2年但不足3年的车辆,应扣减相应顺延时间即=6年-发证之日车辆投入使用时间)。有效期内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的可申请办理延期运营,但延期年限不得超过8年(从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计算),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运营。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百城区5座乘用车价格为不低于8万元(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购置发票金额为准),轴距不低于2600mm,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49L或1.39T,7座乘用车
不低于9万元,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79L或1.49T;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模式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49L或1.2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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