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市辖三县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市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公安、发改、通信、人社、商务外事、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具体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
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运价制定规则、明码标价形式、发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格期限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且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6L或1。4T;新能源车辆
轴距不小于2500mm;
(五)安装固定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相关监管平台;
(六)车辆标识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车辆外观颜和专用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近,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顶灯等巡游出租车专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书》、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取得具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达到JT/T198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车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安装车辆固定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相应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或转让,经营许可期限与
该车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市区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持有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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