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采取分批次计划投放的方式,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把握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提出网约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接入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体为: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160平方米、驾驶员培训教育场所座位数不低于50个、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关于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审核认定结果,同时提交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五)提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提供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房屋产权证,租用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提供管理人员名册,并提供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