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各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等部门,要建立网约车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据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章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发展管理、公安、税务、网络安全信息化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平顶山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中国汽车网公告查询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发展管理、公安、税务、网络安全信
息化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按规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通信发展管理、公安、税务、网络安全信息化、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确实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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