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包法规定的退货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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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录》(以下简称⽬录)中所列产品。⽬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录的产品实⾏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励销售者和⽣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于列⼊⽬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下列义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录所列产品;
汽车三包网(⼆)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维护事项、三包⽅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下列义务: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维护销售者、⽣产者的信誉,不得使⽤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30⽇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和修理配件全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产者应当履⾏下列义务:
(⼀)明确三包⽅式。⽣产者⾃⾏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等;
(⼆)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条三包有效期⾃开具发票之⽇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和⽆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条产品⾃售出之⽇起15⽇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者未供应零配件,⾃送修之⽇起超过90⽇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由修理者承担。
第⼗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开具发票之⽇起⾄退货之⽇⽌,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和待修的时间。
第⼗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换货之⽇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加盖列换章。
第⼗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时费)。对应当进⾏三包的⼤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然后依法向⽣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者,不实⾏三包,但是可以实⾏收费修理:
(⼀)消费者因使⽤、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
第⼗⼋条修理费⽤由⽣产者提供。修理费⽤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费⽤。
第⼗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次拨出费⽤,具体办法由产销双⽅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合同约定。专款专⽤。⽣产者⾃⾏选择其他⽅式或者⾃⾏设置修理⽹点的,由⽣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
第⼆⼗条⽣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
第⼆⼗⼀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产者发⽣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条销售者、修理者、⽣产者未按本规定执⾏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发布之⽇起施⾏。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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