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10
【字 号】丰政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预防控制
  第五章  监测评估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七章  健康教育
  第八章  问题收集及处置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十章  附则
 
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和传染病的传播,保障辖区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 号)、《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 号)、《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77 号令)等文件,结合丰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丰台区辖区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
  病媒生物指能通过生物和(或)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
  源或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主要指蚊、蝇、鼠、蟑等。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履职、属地统筹、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可持续、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对病媒生物防制的长期有效管理。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住宅小区等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单位(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主体责任明确的单位应承担各自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属地政府统筹负责。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依据北京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每年统一开展相关工作。
  (二)环境治理。充分发动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和蟑尸、卵夹、卵鞘等蟑迹,完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筒子楼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场所的防制设施。
  (三)物理防制。采用粘蝇纸、灭蚊蝇灯、粘鼠板、鼠笼、鼠夹和粘蟑纸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采用符合国家法规许可的杀虫(灭鼠)药剂,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通过滞留喷洒、空间喷雾、定点投放等方式消杀病媒生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丰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下设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
办)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北京汽车超市
  (七)按照市爱卫会要求,对有害生物防制公司进行备案管理;
  (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爱卫办定期召开各街镇病媒生物防制会议,通报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双进入、双加强”机制,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坚持专结合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履行病媒生物
  防制工作的双重职责:一是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职责;二是作为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属地,履行对行业管理对象或属地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职责。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并针对易栖息、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建立栖息地、孳生地台账,设置病媒生物防护设施,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直属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清除病媒生物栖息、孳生场所,规范设置除病媒生物设施和投放药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依职责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双进入、双加强”作用,社区(村)健康指导员负责对其所服务的居民开
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评估、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环境卫生整治,负责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市政管井、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箱)、垃圾场(点)和环卫设施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和垃圾箱等垃圾环卫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建筑(拆迁)工地规范设置防鼠、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栖息地、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三防”设施建设,通过加装防护设施、堵洞补隙等方法,防止病媒生物藏匿、栖息、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