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法定代表人:李胜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蓥,*,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永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告李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永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油费320元、清洗地垫费用500元、更换脚垫费用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为津B7××**车辆一台,租期为2022年2月24日15:30至2022年2月27日15:00,租金为260元。计算方式:110元/天,3天共计330元,限号在早七时至晚七时不开车减了70元。续租租金100元/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安全适格、证件齐全的车辆交付给被告,租赁期间车辆津B7××**由被告管理和使用。自2022年5月7日,被告开始拖欠租金。2022年5月23日,原告公司人员前去收车时,发现车辆存在损伤。立即对该车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车辆开到案外人天津市丰瑞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查勘车辆,发现车辆多处需要钣金并喷漆,车内脚垫、地毯被
食用油浸泡。产生维修费2000元、清洗地垫费用500元、更换脚垫费用200元。车辆维修及清洁期间5天,原告产生租金损失5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李蓥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2月24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车牌号为津B7××**车辆一台,租赁时间:2022年2月24日15:30至2022年2月27日15:00,租期3天,租金260元。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害、欠费或者其他可能产生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等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收取相应费用。第三条第十四项约定: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甲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验车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车辆应保持整洁。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依约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的款项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后附验车单,记载车辆内饰干净,油箱油量加满,车况无划痕、擦伤、凹陷、裂痕、脱落等情况。被告取车时在验车单上签名予以确认,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15:30。庭审中,原告述称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车辆,
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天100元。至2022年5月23日原告收回车辆时,被告尚欠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23日15天的租金1500元。收车时,原告为车辆加满油支付320元。收回车辆后,原告发现车辆外观存在多处损伤、车内脚垫和地毯污损严重,原告将车辆于2022年5月24日送至案外人天津市丰瑞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阳光重改汽配经营部处进行维修以及地毯清洗、脚垫更换,2022年5月28日维修、清洁完毕,期间5天。此期间原告产生损失如下:维修费2000元、清洗地垫费用500元、更换脚垫费用200元、租金损失500元。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原、被告聊天记录、车辆损坏照片、加油发票、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租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取车时,验车单记载案涉车辆并无破损,原告收车时该车存在损伤,应认定该车损系由被告造成,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案涉车辆进行维修和清理,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理应赔偿。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500元,赔偿各项损失3520元(2000元+500元+
200元+500元+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蓥给付原告天津永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5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蓥赔偿原告天津永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520元。(原告指定账户:天津永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支行名下账号27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永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汽车钣金是什么意思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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