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65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善军汤孙宁王素芳 
【审理法官】史善军汤孙宁王素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桂祥 
【当事人】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桂祥 
【当事人-个人】李桂祥 
【当事人-公司】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汽车钣金是什么意思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马伯臣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马伯臣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雪茹谢厚学马伯臣 
【代理律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桂祥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有合法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有合法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宝景公司虽主张李桂祥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形,但其所举证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该项事实主张,不足以支持其2019年9月24日解除与李桂祥劳动合同时主张李桂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从
事甲方禁止从事的行为,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成立,结合宝景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桂祥劳动合同时未依法通知工会并征询意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宝景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李桂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李桂祥工作年限的问题。本案中,宝景公司与东辰汽车公司之间控股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李桂祥在东辰汽车公司工作后,在宝景公司2007年10月1日与李桂祥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至2008年8月前仍由东辰汽车公司为李桂祥交纳社会保险,且宝景公司于2008年9、10月为李桂祥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依然由东辰汽车公司缴纳,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李桂祥的社会保险由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宝景公司未能对他人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公司间关联关系、社保缴纳情况、从事行业情况,及李桂祥未获东辰汽车公司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将李桂祥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宝景公司主张本案工作年限计算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9:21 
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民终65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伯臣,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被上诉人李桂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学、马伯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宝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李桂祥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宝景公司违法解除与李桂祥的劳动合同关系错误。一审中宝景公司提交的两段录音,是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吴波与喷漆工柳红强及钣金工张刚的录音,李桂祥虽不认可录音中陈述的内容但并未否认录音中对话人物,故该录音是柳红强和张刚的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证明李桂祥在职期间利用主管钣喷的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向钣金和喷漆部门员工索要礼品和红包,造成钣喷部门管理混乱,员工怨声载道甚至因此离职。李桂祥通过给员工多做工资,再让员工发红包返还给李桂祥,这
给宝景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李桂祥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宝景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二、一审判决对李桂祥在宝景公司工作年限认定错误。润东集团旗下在徐州有众多4S店,员工岗位的变动有的是员工主动离职后到别的公司应聘,也有的是因为集团调动,但集团调动会出具调令。本案中,李桂祥在宝景公司入职时填写了求职登记表,李桂祥是离职后以应聘的形式进入宝景公司,李桂祥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是被集团调往宝景公司处的,故李桂祥的工作年限应当自进入宝景公司的时间即2007年10月计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只有在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工作调动才适用。本案中李桂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进入宝景公司是非其本人原因,因此该条并不应适用于本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桂祥辩称,一、宝景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与李桂祥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宝景公司所称的录音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未采信该录音从而认定李桂祥并不存在违纪行为正确。二、李桂祥在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汽车公司)工作的年限应当与在宝景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宝景公司与东辰汽车公司是关联企业,且李桂祥从东辰汽车公司到宝景公司处工作后,东辰汽车公司仍在一定时间内为李桂祥缴纳社会保险。东辰汽车公司也未向李桂祥支付经济补偿
金,据此,一审法院将李桂祥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规定。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景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桂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宝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宝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东辰汽车公司自2003年4月开始为李桂祥办理社保手续,李桂祥在该公司4S店从事班装工作。2007年10月1日,李桂祥至宝景公司从事喷漆工作。李桂祥离开东辰汽车公司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李桂祥与宝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宝景公司自2008年8月开始为李桂祥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仍由东辰汽车公司缴纳。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李桂祥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由宝景公司为李桂祥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由徐州蓝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李桂祥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至2019年9月由宝景公司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