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6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茂建王爱军王梦薇
【审理法官】董茂建王爱军王梦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鑫;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鑫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鑫
【当事人-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双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双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小双黄卫东
【代理律所】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鑫
【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周鑫提交的工资条及申请证人所作证言,不能证明其证明问题,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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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哈飞汽车公司与周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回到本案,哈飞汽车公司已停产并进入破产程序,需对全部职工进行重新安置,原有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岗位也因此不复存在,属于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周鑫不同意重新签订合同,哈飞汽车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与周鑫解除劳动合同,且提前三十日以
登报形式刊登了解除通知,并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以上情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哈飞汽车公司完成了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且周鑫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鑫关于哈飞汽车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周鑫主张其疑似存在职业病的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汽车钣金是什么意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07:31
周鑫、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16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双,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丽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鑫因与被上诉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汽车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汽车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双,被上诉人哈飞汽车公司及哈飞汽车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鑫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周鑫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哈飞汽车公司、哈飞汽车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哈飞汽车公司与周鑫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而非合法解除。周鑫于1991年8月16日被分配到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28车间车门钣金工段工作,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噪音非常大,之后依次在18号工房,一号工程102车间,二号工程1002车间、109车间工作,在此期间周鑫的人事关系如何变更、到哈尔滨实业总公司及哈尔滨顺达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时间周鑫也不知情,周鑫一直是在哈飞汽
车公司处工作,哈飞汽车公司如何将周鑫的人事关系变更至其他公司其并未通知周鑫。2018年2月1日周鑫与哈飞汽车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哈飞汽车公司以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8年9月14日哈飞汽车公司向周鑫送达《关于同意员工辞职的协议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与周鑫解除劳动关系,而非与周鑫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单方将周鑫27年的工龄确定为7年,同时将周鑫的工伤待遇也完全忽略,严重损害了周鑫的合法权益。在周鑫不同意更改合同及买断工龄后,哈飞汽车公司擅自单方通过报纸公告的送达方式向周鑫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没有与周鑫协商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完全是单方告知行为,故哈飞汽车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方式及程序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解除。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周鑫与哈飞汽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将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提交哈飞汽车公司处,但哈飞汽车公司并未为周鑫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周鑫独自于2018年9月18日及9月23日到二四二医院进行体检,报告单显示周鑫双耳平均高频听力下降,足以认定周鑫存在疑似职业病,且在诊断期间,故哈飞汽车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与周鑫的劳动关系。哈飞汽车公司、哈飞汽车集团公司单方解除与周鑫劳
动关系时也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哈飞汽车公司单方解除与周鑫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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