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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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尚昆,*,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火炬南街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贵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吉通盛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占海,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尚昆与被告北京奥吉通盛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盛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任尚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贵宾、被告盛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尚昆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任尚昆、盛霖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盛霖公司返还原告任尚昆购车款323800元,原告任尚昆退车;3、判令盛霖公司返还原告任尚昆车辆购置税286548.67元;3、判令盛霖公司按照购车价款的3倍支付赔偿款971400元;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盛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5日,原告任尚昆向盛霖公司购买了品牌型号为林肯1LN6L9R9、产地为美国、进口证明书号为H22190226936、发动机号码为K56100859的林肯小汽车一辆,含税购车款为323800元;2020年6月29日,原告任尚昆为车辆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车牌号为京AXX**。2021年12月初,原告任尚昆拟出售涉案车辆,为证明车辆的完好性,原告任尚昆去被告处打印了车辆的全部维修记录,发现涉案车辆在2020年4月18日(原告购买前)因前杠划伤送修,但在原告任尚昆购买时,盛霖公司从未告知原告任尚昆涉案车辆进行过任何维修,并且盛霖公司保证涉案车辆属于全新车辆。原告任尚昆得知涉案车辆为维修过的车辆后,盛霖公司协商,盛霖公司承认该车辆进行过维修且未告知原告任尚昆,但拒绝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盛霖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告知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盛霖公司通过隐瞒方式向原告任尚昆销售维修过的汽车,使得原告任尚昆陷入错误意识,以全新车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维修过的汽车,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恶意欺诈。为维护原告任尚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盛霖公司辩称,认可与原告任尚昆之间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欺诈原告任尚昆;经我公司调查,维修记录系因公司员工输入电脑数据时产生错误未及时发现导致,并非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后保管部门未能与销售部门及时沟通,进而造成原告任尚昆误会;原告任尚昆已经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盛霖公司亦交付了车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情形,故盛霖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退款退车退购置税;盛霖公司并不存在欺诈原告任尚昆的行为,故不同意三倍赔偿。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任尚昆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原告任尚昆向盛霖公司购买林肯牌轿车一辆,品牌型号为林肯1LN6L9R9、产地为美国、进口证明书号为H22190226936、发动机号码为K56100859,总价为323800元,其中含增值税37251.33元。原告任尚昆为此缴纳购置税286548.67元。2020年6月29日,原告任尚昆为案涉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登记车主为原告任尚昆,车牌号为京AXX**。
根据原告任尚昆与盛霖公司员工宋建勋于2020年6月2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盛霖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明确表示案涉车辆没有问题。2021年12月初,原告任尚昆到盛霖公司处
打印车辆全部维修记录,发现案涉车辆在2020年4月18日有送修记录,送修人为李玉好,维修内容为“前杠划伤处补漆”,数量1.87,单价535.80元,总价1000元。原告任尚昆以此认为,盛霖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告知案涉车辆的实际情况,盛霖公司通过隐瞒方式向原告任尚昆销售曾经维修过的汽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恶意欺诈。
盛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交PDI以及公司内部各部门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售出前不存在维修记录,盛霖公司员工成东星在系统操作时误录入案涉车辆底盘号信息,又未进行检核,造成将其他车辆维修信息登记为案涉车辆信息的情形。原告任尚昆对此不予认可。后经本院充分释明,盛霖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对案涉车辆前杠划伤处是否进行过补漆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询问,盛霖公司亦明确表示无法出该维修记录对应的实际车辆。
此外,根据维修工单显示,案涉车辆在2019年11月21日的行驶公里数为19公里,2020年4月18日时的行驶公里数为31公里,原告任尚昆认为案涉车辆入库后被使用过。盛霖公司不予认可,2020年4月18日的记录并不真实存在,案涉车辆存在行驶公里数系自美国到海关再到4S店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应属合理。
另查,案涉车辆于2020年11月22日、2021年6月10日分别进行过两次保养,保养时的行驶里程分别为7970公里和17583公里,并于2021年6月11日因交通事故进行过钣金:更换前风挡、前档玻璃拆装维修。
另,盛霖公司表示因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故如有需要,可以向生产商申请删除2020年4月18日的该条维修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任尚昆与盛霖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汽车钣金是什么意思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盛霖公司向原告任尚昆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原告任尚昆主张案涉车辆在售出前存在维修记录,而盛霖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未告知,系存在欺诈行为,以此要求撤销合同。对于售出前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前杠划伤处补漆”,盛霖公司称系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其他车辆的维修信息错误录入到案涉车辆,并提供了公司内部各部门调查该错误录入事件的证明。但
原告任尚昆作为消费者,只能通过盛霖公司电脑系统信息知晓案涉车辆在出售前有过维修记录。且经本院释明,盛霖公司明确表示不对前杠划伤处是否进行过补漆进行鉴定,故对盛霖公司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任尚昆认为案涉车辆系问题车而非新车,盛霖公司销售车辆时知悉前述问题而未告知,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导致原告任尚昆错误购买案涉车辆。但从维修的项目、价格来看,案涉车辆受损程度极其轻微,对案涉车辆的价值影响不大。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被动安全系统等,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车身经过钣金修复后的喷漆,不属于《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所要求的经销商对乘用车新车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查)时必须告知的信息内容。前杠划伤处补漆并非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关键性问题,原告任尚昆并未因为盛霖公司未告知的行为限于错误。本案审理中,案涉车辆已经正常使用近2年,行驶公里数至少已超过17583公里,不存在原告任尚昆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前述问题并未影响到原告任尚昆对所购车辆的日常使用,且案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亦有因交通事故进行维修等情形。关于原告任尚昆诉称的公里数异常,亦属进口车辆在进口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公里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盛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任尚昆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辆、车款、购置税及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